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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的区别,你知道吗?

发表时间:2025-03-03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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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我被人打伤能获得多少赔偿?”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六级伤残,对方会不会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事项作简单介绍。

人体损伤鉴定与伤残鉴定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司法鉴定类型,二者在定义、法律依据、鉴定目的和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以下从多个维度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以明确其核心差异。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司法鉴定所(一般民事案件)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案件)。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11日起实施。

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11日起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鉴定

对被鉴定人阴茎勃起功能、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技术标准:《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B/T37237-2018)、《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注意事项:

1. 鉴定时效:伤残鉴定需严格把握“医疗终结期”,过早鉴定可能被推翻。

2. 程序合规:单方委托的鉴定可能被对方质疑,诉讼中建议申请法院委托。

3. 交叉情形:刑事案件中若需民事赔偿,可能需先后进行两种鉴定。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两种鉴定服务于不同法律环节,需根据案件性质、诉讼需求选择适用,必要时可结合专业律师建议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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