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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性功能鉴定意见书 50万精神损失费不用赔

发表时间:2024-09-0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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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苏南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原告李某(男)、被告董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21年4月24日举办婚庆仪式后二人开始一起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及原告工资上缴等事宜争吵,双方于2022年3月31日起一直分居并第一次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做出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确认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再一起生活。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承担损失。


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婚后共同存款84820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140000元、见面礼(改口费)17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戒指两只(对戒)、玉镯一个(8000元)、金戒指(3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分担婚庆费用193487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在2023年2月22日听证中辩称,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不同意原告第2-6项诉请。在5月29 日听证及7月10日庭审中辩称,第一,被告经过这段时间冷静思考,不同意离婚。双方经过一年多的恋爱,感情深厚互相爱慕。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觉得各方面合适才登记领证。被告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只要原告母亲不干预,相互妥协一点,继续磨合一下,还是可以继续走下去的。现在结婚不易,婚姻更不易,且行且珍惜。而且这段时间被告多次加原告微信,打电话给原告,上门找原告要求和好。第二,共同存款84820元已转化为婚后日常生活消费,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返还。第三,彩礼12万元包含了购买五金的45939元,已全部用于婚礼筹备中,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消费了。另2万元是原告给被告购买举办婚礼的糖、烟、酒钱,见面礼17000元实际只有15000元,属于赠与性质,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且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且需要以离婚为前提。第四,被告不应返还原告对戒、一只玉镯和一枚金戒指。这属于为了缔结婚姻的赠与。第五,婚庆费用193487元系举办婚礼支出,被告不承担返还义务。第六、诉讼费被告不承担。第七,如原告一定要求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万元精神损失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原告李某对被告董某呵护关心,双方交流问候频繁,互相爱慕感情较好。2020年10月2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为筹办婚礼事宜,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告转款12万元作彩礼,又于2021年2月28日向被告转款2万元。原告还购买了对戒一双,向被告赠与玉镯一副、金戒指一枚。婚礼于2021年4月24日举行,原被告均为此支付了费用。由于原告方装修了某地房子作为婚房,根据原告要求双方曾在其住房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被告上班较远,为照顾被告,双方又搬至被告另一处的房屋内共同生活。婚后被告要求原告交工资给被告,而原告主张夫妻实行AA制,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双方经协商被告上交一半收入给被告,由被告存在一张生活卡上用于家庭开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共计交给被告工资收入84820元。婚后被告发现原告母亲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投资理财。被告认为原告向其隐瞒了家庭重要事务,且这种投资方式风险极大,多次劝说反对。庭审中,原告表示目前该理财已结束,贷款已还清。


另外,原被告婚后无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原因在于被告有妇科病,被告认为是原告隐瞒生理缺陷,又不积极治疗,并提供了多份体检报告证实自己身体健康,自身仅仅是普通的痛经问题。


2022年3月31日,原被告为交工资问题发生矛盾至争吵,被告母亲听到了,要求原告不要影响被告正在准备的事业编制考试复习,要求原告搬离,冷静好了再回来。被告为此搬离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中与被告分居。此后双方曾商谈离婚事宜,被告未同意。至2022年10月份左右,原告将被告微信拉黑,手机号设置黑名单,此后向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

本案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表示愿意主动和好,并多次加原告微信好友但原告未予通过;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并到原告居住地找原告面谈,但原告称不知情。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各类账单、账户明细、原告个人信用报告、健康检查报告单、彩礼消费明细及法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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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关心,问候交流频繁,在已经建立了充分的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在适婚年龄阶段登记结婚,也得到了双方长辈的祝福和支持,双方均应珍惜这段姻缘。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夫妻收入保管支配问题等产生不同意见而至争吵,又因长辈出于呵护自己子女的目的参与进来导致矛盾升级。这类问题只是夫妻开始共同生活磨合期间常见的情况,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婚姻中,没有两个完全合适的人,只有两个愿意互相改变的人。从恋爱步入婚姻殿堂,两个来自不同家庭、具有不同成长经历的人共同生活朝夕相处,本身需要一个互相磨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平等协商,互相充分尊重对方,多检讨己方问题,多考虑体谅对方难处,才能共同培育夫妻感情良性发展。由于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尚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多次表示经冷静思考后不同意离婚,经过法院调解,被告方已经表示愿意体谅原告,并积极主动联系原告进行沟通。希望原告不要拒绝沟通,应慎重考虑自己的婚姻问题,给对方也给自己一次机会。只要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坦诚交流,珍惜婚姻,双方更多地为家庭付出,尊重理解对方长辈,妥善处理好与长辈关系,夫妻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法院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事后夫妻双方依然未重归于好,分居至今。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然而对于50万精神损失费,女方董某咬定不放,认定男方性功能不行,因为婚姻期间,曾经对男方“亲亲、抱抱”,男方总是以“太累”拒绝,实际男方“那里硬不起来”,因此男方李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男方必须赔偿,如果男方认为自己没问题,必须让男方做鉴定,李某认为自己生理上没问题,只是因为吵架,夫妻相处不佳,影响“发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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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老金陵男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本次阴茎勃起功能检验所见,对照《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B/T 37237一2018)第8页A.4.1,被鉴定人李某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功能正常”。不排除因心理因素,致夫妻性生活不和谐,需要调整心态,多沟通,多交流,减轻工作及生活压力,多休息,多锻炼身体。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功能正常”


最终法院认定,50万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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