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例剖析与思考 兼谈性功能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发表时间:2024-10-21 16:29 性侵在中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性侵主要包括强奸和猥亵两种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强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对于强奸的犯罪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猥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而猥亵儿童罪则是指猥亵儿童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法律同样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性侵行为,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性侵行为造成受害人损伤的,需要进行民事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五种性侵行为(加害者和受害者不限性别) 1.强奸(美国对强奸定义比较广泛,包括未经受害人同意,以身体任何部分或外物侵入受害人阴道或肛门,或以性器官侵入受害人口腔。) 2.“被动式插入”(受害者被迫或者因为醉酒无能反抗等,把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放入加害者体内,包括被动式口交) 3.接触式性侵(如搂抱等) 4.非接触式性侵(如故意暴露身体,让受害者看黄色影片) 5.其他形式的强迫(如以分手相要挟,发生性关系) 行为主体:强奸罪的行为主体通常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子只能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妇女,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是奸淫幼女。 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针对男性,只构成猥亵。 性侵案的行为主体: 案例年龄最大的85岁,案例年龄最小的31岁,性侵嫌疑犯作案时86%单身,70%没有稳定工作。 性侵方式分析: 性侵时间分析: 性侵场所分析: 性侵者的心理剖析: 性侵是因为性欲吗? 科学警察研究所【这次是如何选择受害者的?】调查 37.2% 感觉她不会报警 36.1% 看起来比较老实,不会反抗 28.3% 选择了独自一人行走的女性 21.3% 不至于被抓(这点事应该表紧) 15.5% 看起来很弱 11.9% 等待自己喜欢的类型(才出手) 5.2% 受害者穿了比较挑逗性的服装 0.7% 对于从事性行业的女性做什么都是应当的 印度犯罪率高 ,印度女人穿的暴露吗? 性侵者选择受害者最大的理由,并不是对方穿的什么衣服,从事什么行业,而是对方看起来会不会反抗、会不会报警,自己有没有实施犯罪的机会和条件。 性侵者的心理类型: 1.酗酒者,由于酒醉后的妄想引发的狂乱 2.无道德的“自我为中心主义者” 3.虐待狂,常有暴力倾向和习惯性的敌意 4. 突发者,由于生活或事业的挫折而导致 5. 人格分裂心理变态者,一种没有原因的强暴 可见,性侵不是一种简单的暴力犯罪,而是一种心理功能失常的现象,无法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紧张、压力和要求时进行的一种自暴自弃、不顾死活的暴力行为。 性侵原因剖析: 社会环境因素:个体在家庭、社会中所处的环境可能塑造其侵犯行为的倾向 个体生理因素:个体的生理特征,如遗传因素和荷尔蒙水平等 个体素质: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情绪不稳定、自尊心低下,控制力差 实际现实中,性侵者被捕后,往往会以自己存在性功能勃起障碍为由让自己脱罪和轻判,性功能分级分为阴茎勃起重度障碍、重度障碍、轻度障碍、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影响阴茎勃起功能、阴茎勃起功能正常等。其中43%存在阴茎勃起轻度障碍。同时,性侵者还具备以下特点:性侵者一般有性需求,但少了一种常态化生活方式-----性生活,性生活不常态化,性功能大多也不正常,性功能跟年龄没有绝对关系,跟生活方式有很大关系。 实际中发生的案例表明,存在性功能障碍的行为主体不一定不能进行性侵,这就需要进行性功能司法鉴定,2007年3月22日,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全国首家以性功能司法鉴定为主要业务的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老金陵男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正式进行鉴定工作,除了性功能还可以进行男性生育功能鉴定,目前,受理委托的地域范围已经覆盖到国内28个省、市、自治区,年鉴定案例超100件,为受害人获得法律支持提供了重要证据支撑,也让侵害人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老金陵男科医院)性功能及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29号(上海路地铁站1号口往东196米) 电话:025---52422222, 84712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