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十年后发现性功能障碍 超出诉讼时效 司法鉴定助力获赔 70 万发表时间:2025-11-11 09:49 近日,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到市民王某的咨询,一段跨越十年的车祸纠纷随之浮出水面。 据了解,王某 15 岁时遭遇车祸,导致骨盆骨折。彼时,因为王某未满16岁,司法鉴定仅针对其肢体伤残情况进行评估,未涉及生殖系统相关功能检测。去年,王某婚后发现难以正常完成性行为,遂前往医院接受专项检查。经 B 超、神经电生理检查,并结合其既往车祸受伤史,医院最终诊断王某为 “外伤性神经性勃起功能障碍”。在医生建议下,王某前往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性功能相关伤残鉴定。 该鉴定所通过多项专业检测 —— 包括 B 超、神经电生理检查、视听性性刺激检测及夜间勃起监测,综合评估后确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为 6 级。 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当年车祸的对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然而,对方以 “案件已过十年,超出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为由拒绝赔偿。对此,王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关键抗辩理由:其一,王某案发时未满 16 岁,不符合进行性功能鉴定的条件;其二,王某婚前始终保持良好生活习惯,未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直至婚后才发现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从其知晓损伤事实到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间隔不足 3 年,仍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对方追加赔偿王某 70 万元伤残赔偿金。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丁主任就此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损伤的赔偿主张需在损伤发生后 3 年内提出;对于 “不自知的损伤”,则需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损伤存在后的 3 年内主张权利。但需注意,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情况,权利主张均受 20 年最长时效限制。 丁主任进一步解释,设定时效限制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时间过久,损伤后果与原始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法院可能因证据不足降低侵权方赔偿责任;二是长期相隔会导致关键损伤依据丢失,且伤者的症状可能受自身健康状况、生活环境、家庭因素等多重影响,鉴定时的身体状况与受伤时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偏差,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