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还是猥亵?这项鉴定很重要!发表时间:2026-03-12 13:52 张某今年65岁,原籍中部某县农村,近日被警方于外地抓获,2005年,因涉及老家发生的一起针对智力残疾女子性侵案而被捕,被捕后,张某坚称自己当年只是“摸了几下,”逃亡这么多年刷了不少短视频,知道这只算猥亵,判不了几年,所谓性侵是没有的事,因为自己已失去性能力多年。 警方为查清事实,当地公安局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性功能状况进行评定。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结合本所本次阴茎勃起功能检验所见,对照《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GB/T.37237-2018)第6.5.2条,被鉴定人张某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中度障碍”。被鉴定人张某患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化验室检验结果:葡萄糖7.95mmo1/L(参考值:3.90-6.10mmo1/)考虑被鉴定人“阴茎勃起中度障碍”为自身疾病所致。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阴茎勃起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中度障碍。” ![]() 在刑法中,猥亵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客体与主观故意:强奸罪侵犯的主要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其主观上必须具有奸淫(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猥亵罪则侵犯的是他人的性羞耻心、性感情等性自主权,主观上不以奸淫为目的,而是通过性以外的行为(如侮辱、淫秽举动)来满足性刺激或畸形欲望 犯罪对象与主体资格:强奸罪的传统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对象;犯罪主体一般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则构成猥亵儿童罪;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 客观行为方式:强奸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核心是完成性关系,要求行为达到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猥亵罪则表现为强制猥亵、侮辱等行为,如强摸、暴露身体等,这些行为不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程度通常较低,甚至可能趁人不备实施 法律后果:强奸罪的处罚较重,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如多人、公共场所、轮奸等)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猥亵罪的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对象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男性性功能与生育功能司法鉴定所以往有些案例的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无罪。但鉴定意见有时不能百分百决定一个人是否犯有强奸罪,具体需要结合案件的完整的证据链进行有力的论证,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能错抓一个好人。 |